第一条 为促进鄂尔多斯银行业协会(以下简称“协会”)健康发展,更好地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,根据国家发改委、民政部、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《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》(发改经体〔2017〕1999号),以及《鄂尔多斯银行业协会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会费使用范围
(一)业务活动成本,包括:会议费、培训费、宣传费、稿费、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费用等;
(二)管理费用,包括:办公费、租赁费、物业费、取暖费、通讯费、电费、邮寄费、报刊费、审计费、网络费、工资福利费、差旅费、公车相关费用等;
(三)固定资产;
(四)其他费用。
第三条 会费标准
按照会员单位资产规模,共设置四档会费标准,具体如下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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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产规模(亿元) |
会费标准(万元) |
一档 |
x>1000 |
20 |
二档 |
500<x≤1000 |
15 |
三档 |
100<x≤500 |
10 |
四档 |
x≤100 |
5 |
第四条 会费管理
(一)会费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,会员单位在收到缴纳会费的通知后,按照通知中指定的银行账户、缴纳金额和时限一次性缴纳会费,新入会的会员单位于次年开始缴纳会费。
(二)会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,设独立账户,由专人管理,协会年度财务预、决算由秘书长向会员大会报告,提请大会审议。
(三)如遇国家出台减费让利等相关政策,或会员单位经营困难等情况,由协会秘书处研究,报请常务理事会同意,可酌情减免当年会费额度。
(四)按期足额缴纳会费是会员单位应尽的义务,无故不缴纳会费,按照《鄂尔多斯银行业协会章程》相关规定处理。
第五条 会费监督
(一)会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协会监事会、会员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,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检查。
(二)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,召开当年度会员大会会议之前,对上一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外部审计;召开换届大会前,对上一届的整体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外部审计;更换法定代表人时,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。
(三)外部审计应由相关部门认可的、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,并出具审计报告。
第六条 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。
第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